第六十章五权制衡(1 / 2)
总统治权内化为立法权、司法权、行政权、统帅权和帝国宪法的框架便已经搭建起来,争执的焦点从权力的分配转到了权力行使与相互制衡的细节上来。
五权虽然并存,但总有一马当先之权,依照西洋宪政惯例,有行政主导与议会主导之分野,譬如英国就是议会主导,譬如日本就是行政主导。主导权掌握在谁手中,那一部分的权力相对就要大一些,既定格局是不能破坏的,但就如下围棋一般,官子阶段仍然大有便宜。
众人静下心,继续聆听条文——这是对君上大权的深化与细化:
第十条、皇帝依帝国国会之决议批准宪法与法律,命其颁布、修改及执行。
第十一条、皇帝召集帝国国会,其开会、闭会、休会及解散,皆由皇帝之命行之。
第十二条、帝国国会闭会期间,皇帝可发布具有法律效力之敕令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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